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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宇申请执行于立民、周延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于立民,周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杨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于立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周延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杨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立民、周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宇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立民、周延莉给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7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文阁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