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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天明与杜玲玲,黄少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明,黄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吴天明,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黄少雄,男,1956年1月6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吴天明与黄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申请执行人吴天明的执行申请及执行依据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