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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敬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敬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天津敬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B座603。法定代表人:郑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庆,职员。被告:张伟,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万隆中心大厦A座5层。法定代表人:杨永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天津悟通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敬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天津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敬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蓓人民陪审员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段彦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