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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亮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3107号原告:王亮忠,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大川河西路38号。负责人:郝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亮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9元,由原告王亮忠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