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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章瀚;蔡健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章瀚,蔡健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1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吴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聪,总经理。被执行人:章瀚,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蔡健锻,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瀚与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蔡健锻、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闽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章瀚、蔡健锻、厦门市涌弘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156号执行案件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玫瑰审判员  王旭盛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圳明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