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水根与被执行人李白兰、卞素红、卞素云、卞健、卞钟林、聂鸭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水根,李白兰,卞素红,卞素云,卞健,卞钟林,聂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傅水根,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白兰,女,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卞素红,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卞素云,女,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卞健,男,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卞钟林,男,193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聂鸭香,女,194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傅水根与李白兰、卞素红、卞素云、卞健、卞钟林、聂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判决书判决未明确卞素红、卞素云、卞健、卞钟林、聂鸭香继承卞永秋遗产具体数额,故本院不能执行卞素红、卞素云、卞健、卞钟林、聂鸭香。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白兰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白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白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