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栾小毅与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小毅,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栾小毅,男,1963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建东,男,1972年5月2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江,烟台芝罘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栾小毅与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现暂不便于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