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庆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刚,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孟庆刚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铃木钻豹125型摩托车,载着濮阳县庆祖镇水屯村的卢某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学院门口处,和魏世展驾驶的豫J×××××银灰色轿车相撞。经鉴定,孟庆刚血液乙醇含量为148.3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孟庆刚供述,证人卢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魏世展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刚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庆刚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孟庆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