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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鹏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金成林,游双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101民初37号原告:赵鹏达,男,汉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倬,男,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金成林,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游双平,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鹏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第三人金成林、游双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鹏达、被告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倬、第三人金成林、游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鹏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元(车辆修理费)、护理费1140元;2、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32800元(车辆修理费);3、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6909.74元(第三人的医疗费),以上三项合计62849.7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为其名下的甘x**号马自达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2016年5月2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建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工坪路交叉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第三人金成林驾驶的威志轿车(甘x**)发生碰撞,致第三人金成林、游双平受伤,马自达、威志、比亚迪(甘x**)三车受损。原告赵鹏达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鹏达为第三人金成林、游双平支付医药费26909.74元,护理费1140元,修理马自达、比亚迪轿车花费348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以理赔需要两名第三人签字为由拒绝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平安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内容无异议。金成林、游双平述称,因两名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故本案原告的诉请及审理结果均与第三人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2、机动车交强险保单、机动车商业险保单;3、交通事故认定书;4、修车费发票;5、金成林、游双平急救费票据、门诊费票据、住院费票据、费用清单、入院证明、出院证明;6、陪护协议书、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赵鹏达为其名下的甘x**号马自达牌轿车在平安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车辆损失险限额为1469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0000元。2016年5月2日,赵鹏达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建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工坪路交叉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与金成林驾驶的威志轿车(甘x**)发生碰撞,致金成林、游双平受伤,马自达、威志、比亚迪(甘x**)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赵鹏达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鹏达为金成林、游双平支付急救费450元,门诊医疗费1459.74元,住院医疗费25000元,护理费1140元,修理马自达轿车花费32000元,修理比亚迪轿车花费2800元,共计62849.74元。后赵鹏达向平安公司索赔时,平安公司以理赔需要金成林、游双平签字为由拒绝赔付。本院认为,赵鹏达与平安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赵鹏达为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负有全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平安公司未对赵鹏达起诉的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且赵鹏达为事故损失支付的费用未超出投保的各项险种限额。故平安公司应以交强险赔偿赵鹏达垫付的比亚迪轿车修理费2000元,金成林、游双平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车辆损失险赔偿赵鹏达垫付的马自达轿车修理费32000元;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赵鹏达垫付的比亚迪轿车修理费800元,金成林、游双平的急救费450元,门诊医疗费1459.74元,住院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140元,以上共计62849.74元。综上所述,对赵鹏达主张的要求平安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鹏达赔偿保险金62849.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赵鹏达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在向赵鹏达赔偿保险金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