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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从华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240号原告:徐从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诉讼代表人:胡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华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本案延期审理,故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亚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晓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