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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告人兰允波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并由你单位作为被害单位参加诉讼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允波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并由你单位作为被害单位参加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1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允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你单位不服,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吉010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单位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一审判决判定兰允波构成挪用资金罪定性不准、定罪错误,应定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证,结合本次审查询问的情况,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2009年10月31日,被告人兰允波代表吉林省大富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春丽代表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其中约定吉林省大富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向凯悦花园项目提供资金、预售房屋融资、定向销售等内容。后在预售房屋过程中,兰允波将部分售房款用于凯悦花园工程支出,另有12万元售房款用于其本人购买王亚娜的小汽车。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兰允波退还了所挪用资金12万元。兰允波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出售凯悦花园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此时间段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富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解除;另外,由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变更,该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管理混乱情况,不能认定兰允波私刻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故兰允波以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凯悦花园房屋不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综上,被告人兰允波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大富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在吉林省大富地产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将收取的预售房款12万元未用于工程建设,而用于其本人购买小汽车,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兰允波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单位申诉的主张没有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位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审判员 :苟穗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