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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马香与刘永生、杨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刘永生,杨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47号原告马香,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回族,住普安县。被告刘永生,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杨胜良,男,1974年生,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香诉与被告刘永生、杨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香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