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静与程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程凌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772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衡水市阜城县。被告:程凌新,女,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原告李静与被告程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程凌新欠原告李静款200000元,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程凌新偿付原告李静借款200000元(如逾期未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静��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