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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5岁(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大绥基业商贸有限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海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被北京大绥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派到北京中基易购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北京中基易购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电商运营的职务便利,非法将公司在“苏宁易购”平台账户内的货款148000元及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的保证金1000元占为己有,后离职。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公司任职证明材料、易付宝批量付款记录、交易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