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解自放与刘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自放,刘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32号原告:解自放,居民。被告:刘金兰,居民,系肇事“鲁Q×××××”号小型汽车驾驶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东北园社区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8138X9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自放与被告刘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自放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