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6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顾月秀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月秀,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030号之一原告:顾月秀,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顾月秀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顾月秀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月秀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月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顾月秀已预交),由顾月秀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