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20号申请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平堂,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明。被申请人: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波。申请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共计680万元,申请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北利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