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运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243号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三组广东花园。法定代表人:梁曦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玉,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运康,男。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运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审 判 员 罗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