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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295号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丰泽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靳平花,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小卫,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