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云华、王治伦等与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云华,王治伦,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4号原告:罗云华,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王治伦,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黄莉,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罗云华、王治伦与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罗云华、王治伦诉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黄莉请求:1、确认原告罗云华、王治伦与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有效,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配合罗云华、王治伦去巴州区房管局备案;2、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莉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并由被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到巴州区房管局撤销备案登记;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罗云华、王治伦于2015年7月3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嗣后,罗云华、王治伦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严政与巴中金杨置业公司、方金节、张秀华、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罗云华、王治伦分别向本院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主张是同一的,属同一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罗云华、王治伦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本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江审 判 员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益珍书 记 员 辜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