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8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水官与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官,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517号原告:黄水官,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原告黄水官与被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水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3元,由原告黄水官负担。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