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易小平申请执行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平,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小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永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8日,住浙江省天台县(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渠县天星镇东大街揽月楼85-1-12号。本院在执行易小平与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