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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连、曹思煌与被告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连,曹思煌,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179号原告:陈金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曹思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根,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曹兰花。被告:曹召杰。被告:曹召军。被告:曹小妹。原告陈金连、曹思煌与被告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原告曹思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根、被告曹兰花、被告曹召杰、被告曹小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连、曹思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每人每月向陈金连、曹思煌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金连、曹思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每人每月向陈金连、曹思煌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50元。事实和理由:陈金连、曹思煌与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系父母与子女关系。陈金连、曹思煌将四子女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结婚成家。曹召杰以陈金连、曹思煌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金连、曹思煌多次请求曹召杰支付赡养费,均遭到其拒绝与推脱。多年来,陈金连、曹思煌与曹召军一起共同生活,曹兰花、曹召军、曹小妹均有履行赡养义务,不定期给陈金连、曹思煌一些钱和米。现陈金连、曹思煌年迈,体弱多病已没有劳动能力。曹召杰对陈金连、曹思煌不管不问,拒绝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陈金连、曹思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曹兰花辩称,其愿意赡养父母。曹召杰辩称,要求把父母的房子、田地和曹召杰的山坡分割妥当,其才愿意赡养父母。曹小妹辩称,其愿意赡养父母。曹召军未作答辩。陈金连、曹思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界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实陈金连、曹思煌生育4个子女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大儿子曹召杰拒不赡养父母达十年之久,经界牌村委会和牛牯坪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曹召杰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证人周福长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实陈金连、曹思煌与四子女的关系,及曹召杰对陈金连、曹思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及陈金连、曹思煌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看病需要一定支出;3.证人易达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实2015年经村支两委和乡政府调解以后,曹召杰对陈金连、曹思煌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及陈金连、曹思煌的责任田和山已经分给了曹召杰和曹召军使用。曹兰花、曹小妹对陈金连、曹思煌提交的3份证据均无异议。曹召杰对陈金连、曹思煌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曹召杰认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只有五、六年时间;对证据2,曹召杰认为调解协议约定由其赡养父亲,曹召军赡养母亲,其父亲经常来其家中吃饭直至2015年,对该证据其他部分无异议;对证据3,曹召杰无异议。曹召军对陈金连、曹思煌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陈金连、曹思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金连、曹思煌系夫妻,两人生育有长女曹兰花、长子曹召杰、次子曹召军、次女曹小妹共四子女,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成家。多年来陈金连、曹思煌与曹召军同住,因曹召军及妻子长期外出务工,现陈金连、曹思煌实际单独生活。曹兰花、曹召军、曹小妹不定期给付陈金连、曹思煌钱、粮等物,曹召杰多年来拒不赡养父母,仅2015年给付陈金连、曹思煌赡养费260元及2斤食用油。经乡、村多次组织调解,曹召杰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陈金连、曹思煌生育了四个子女,在四个子女的生活成长中尽到了抚养义务,现陈金连、曹思煌均已年迈,没有劳动能力,亦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作为陈金连、曹思煌的子女,依法负有对陈金连、曹思煌进行赡养的义务,不得以分家析产、财产继承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陈金连、曹思煌要求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每人每月向陈金连、曹思煌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生活客观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曹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于每月月底给付陈金连、曹思煌赡养费各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曹兰花、曹召杰、曹召军、曹小妹各自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兴亮审 判 员  舒 婷人民陪审员  杨国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镇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