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诉宋亚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宋亚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725号原告: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北街22-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劼,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亚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桂芳,沈阳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经审查认为,(2017)辽0104民初2415号原告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亚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辽0104民初2725号原告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亚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均系当事人对沈劳人仲字【2016】162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后起诉的案件应合并到先起诉的案件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辽0104民初272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