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邢海英与契正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英,契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邢海英,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契正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邢海英与被执行人契正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2民终27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邢海英与被上诉人契正光于2016年5月14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三、被上诉人契正光返还上诉人邢海英支付的购车款及各项损失共计42,711.00元;四、上诉人邢海英于被上诉人契正光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后立即将涉案车辆返还被上诉人契正光。如被上诉人契正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诉讼费868.00元由被上诉人契正光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海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欠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