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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336号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陡东闸口大街3号2A15房。法定代表人:林书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勇,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茶陵县桃坑乡。被告: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30号楼6层603室。法定代表人:刘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保星,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郏县长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彩,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佶龙公司)与被告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陌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佶佶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勇、被告爱陌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佶佶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误工费、车费、住宿费等共计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合同,举办“疯狂的螃蟹,(国际梦幻灯光节)”活动。被告要求原告交付3万元押金,保证活动期间没有用电等其他安全隐患,等到2016年10月23日活动结束后三天内退还押金3万元,现活动已结束,被告至今仍不退还保证金。被告爱陌客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3万元是保证金,安保人员是我方招募的,安保人员费用全是由我公司承担的,而且活动场地草坪有破坏,我们也有亏损,原告未按协议约定落实他们的电线电缆义务,电线电缆不达标。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6年9月12日,爱陌客公司(甲方)与佶佶龙公司(乙方)签订《灯光节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承办的“疯狂的螃蟹(国际梦幻灯光节)”活动;时间为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3日,地点位于绿洲水乡;甲方按照乙方门票票面价核算收取乙方门票总收入20%的分成,结算方式为每三天核算一次,第四天上午10点钟前结清;整个活动的具体策划组织等工作由乙方为主,甲方提供人员以配合乙方维护现场秩序;甲方提供场地含水电费(每晚用电不超过100度),把主电箱拉到乙方场地适用范围内,提供30千瓦负荷电量;乙方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乙方作为本活动的制定及实施人,应严格按活动方案实施活动,并谨慎注意确保活动的安全,维持好现场秩序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活动展出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甲方绿化场地由少量草地破坏,乙方不需负责;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需向甲方交付2万元保证金,入场后一天内需另付1万元保证金,活动结束后三天内退还;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9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安保人员由甲方负责招募,归乙方统一调配管理,遵循乙方工作制度,由其引起的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成本由门票收入承担;灯光节区域卫生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每日清扫区域内卫生,保证区域内卫生整洁,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3万元保证金,不作为其他用途使用,按照主合同约定,除乙方违约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2016年9月28日,爱陌客公司收取佶佶龙公司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2016年10月4日,佶佶龙公司向爱陌客公司交纳卫生费4000元。本院认为,爱陌客公司与佶佶龙公司签订的《灯光节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佶佶龙公司向爱陌客公司交纳保证金3万元,现活动已经结束,爱陌客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佶佶龙公司保证金。对于佶佶龙公司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2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爱陌客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爱陌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玄红莲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