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董桂庆、刘业顺、邢兆利、邢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董桂庆,刘业顺,邢兆利,邢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83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驻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男,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桂庆,男,生于1984年12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业顺,男,生于1968年12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邢兆利,男,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邢尊峰,男,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董桂庆、刘业顺、邢兆利、邢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车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