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培峰、马述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峰,马述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023号申请人:李培峰,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马述宽,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培峰与被申请人马述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培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述宽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86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培峰以其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小区××楼××单元××东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培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培峰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小区××楼××单元××东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马述宽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486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