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邝健华、黎敏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邝健华,黎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行长。被执行人邝健华,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黎敏英,女,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邝健华、黎敏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邝健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3507.25元及利息39096.87元、滞纳金1675.36元、短信服务费9元、挂失手续费40元;被执行人黎敏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66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邝健华名下的粤Y×××××号轿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6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