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99号之一申请人: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海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秦联合,董事长。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5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帐号为04×××16、存款395587.56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