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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天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039号被执行人陈天清,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江西省莲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的陈天清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界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天清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天清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天清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天清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天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由于被执行人陈天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天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魁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沈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