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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方松峰、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松峰,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姚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松峰,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苔菉镇北茭村中埠路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85075821X。法定代表人:姚财明。被执行人:姚财明,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方松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松峰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财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明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江洋屿旅游综合项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被执行人姚财明名下位于连江县××镇北茭村××二间房产均已为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冻结,本院已对上述财产予以轮侯冻结、查封。另查明,闽连渔运60106号船舶登记在被执行人姚财明名下,本院已冻结其所有权,但未能扣押到该船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7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方松峰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方松峰至今未能提供,亦未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提出异议。为督促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赵景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冬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