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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国稳与广西武鸣合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稳,广西武鸣合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664号原告:黄国稳,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被告:广西武鸣合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凤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52164681。法定代表人:陈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稳与被告广西武鸣合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黄国稳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