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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与崔建峰、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崔建峰,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民初4369号原告: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住所地,淄川区服装城童装针织大厦*楼***号。经营者,刘兴林,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博兴县湖滨镇南河东村村民,现住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沿河小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炳波,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淄博张店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张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明,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淄博张店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张店区。被告:崔建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芦园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宋永红,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芦园村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与被告崔建峰、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刘兴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波、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建峰、宋永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334元及经济损失5571.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以来向两被告供应童装,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3533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诉。被告崔建峰、宋永红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1份,送货单7份,户籍证明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1份。本院对原告提供的2013年4月28日被告崔建峰出具的欠条中崔建峰书写的欠条部分确认为有效证据,对于该欠条中舒立云的书写部分以及送货单7份,虽未经被告确认,但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服装城业主均是通过物流予以发货,原告提供送货单、客户发货记录本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崔建峰从原告处购买童装,2013年4月28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崔建峰共计欠原告货款12000元,被告崔建峰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5月6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共计4769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共计12510元、2013年9月18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共计10775元、2014年4月9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共计4870元、2014年5月25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共计9110元;被告崔建峰于2013年6月8日付款5000元、2014年银行汇款5000元、2014年4月14日银行汇款4000元、2014年9月4日银行汇款4700元。被告崔建峰共计欠原告货款35334元。另查明,被告崔建峰与被告宋永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崔建峰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崔建峰欠原告货款3533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崔建峰应依法予以偿还。被告崔建峰、宋永红系夫妻关系,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571.29,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建峰、宋永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建峰、宋永红支付原告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货款35334元;二、被告崔建峰、宋永红赔偿原告淄川服装城小冠军童装商行损失5571.29元;以上一、二项,合计4090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崔建峰、宋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寅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人民陪审员  胡立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