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171号原告: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23号。法定代表人:JOHANDESCHEPPER,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天津帝凯维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