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历成新与李东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历成新,李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40号申请人:历成新。被申请人:李东江。申请人历成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东江在宝泉岭农场计财科的187000元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历成新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宝泉岭支行的存款90000元(账号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历成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东江在宝泉岭农场计财科的187000元工程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历成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