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关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关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76号申请人:李丹,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被申请人:关晓,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关晓所有的铲车、塔吊、铁管、搅拌机、铁跳板、半吨翻、钢筋、手推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黑FB67**号的机动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丹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关晓所有的6台铲车、9台塔吊、4堆铁管、12台搅拌机、360块铁跳板、4台半吨翻、400根钢筋、42台手推车进行查封(具体型号和数量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以上查封物品由申请人李丹保管。在保管期间,不许买卖、变卖、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桂芳审 判 员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 波��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岩查封物品清单铲车六台,分别是高御王牌ZL18一台、ZL16一台、ZL151一台;中科聚峰牌ZL16一台;聚峰重工ZL15一台;哈工建机ZL16一台。4.0塔吊九台。三小堆(每堆1000根左右)钢管、一大堆(每堆3000根左右)钢管。分别是6米长×直径长5公分、3米长×直径长5公分、2米长×直径长5公分、1米长×直径长5公分。搅拌机12台,分别是八台JZC50**搅拌机、四台JZC35**搅拌机。360块3米长、2.5米宽、厚4公分铁跳板。四台ZS11**-2半吨翻。12米长、10米长、6米长、3米长钢筋共计400根。42台1米长��推车。以上查封物品的规格、数量、状态如与上述物品不符,以查封录像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