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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国军与余显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军,余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石国军。被执行人余显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国军与被执行人余显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41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