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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耀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耀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4777号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岗厦新业北街21号A1。法定代表人:夏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耀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横塘满元街6-101号、6-301号。法定代表人:郑丰。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耀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扬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盈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