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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南路。投资人:周冠东,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石臼庙村。法定代表人:XX国,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和解,被执行人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支付3万元,现被执行人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宁波卡尔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通达瓦楞纸加工厂加工款3470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费870.6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