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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文道与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道,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71号原告:谢文道,男,1967年9月9日生,白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90K。法定代表人:陈运勇,该街道办主任。原告谢文道与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谢文道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文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