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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王明生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王明生,刘艳华,王连峰,杨忠华,王甫森,王淑英,滕海龙,王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明生,男,1960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刘艳华,女,1960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连峰,男,1970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杨忠华,女,1982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甫森,男,196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淑英,女,1956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滕海龙,男,197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明成,男,1964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王明生与被申请人刘艳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甫森与被申请人王淑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连峰与被申请人杨忠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08日,被申请人王明生、王甫森、王连峰、滕海龙、王明成以五户联保的方式在申请人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王明生、王连峰、王甫森贷款30.000.00元、50.000.00元、4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12-08日至2014-12-08日,贷款日期截止后被申请人王明生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7年4月14日被申请人王明生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1,351.06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王明生、刘艳华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1,351.06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生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明生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