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茅冬花、王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冬花,王爱娟,罗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茅冬花,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爱娟,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罗冬冬,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茅冬花与被执行人王爱娟、罗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爱娟、罗冬冬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茅冬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娟、罗冬冬支付执行款83000元,承担执行费1145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娟、罗冬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14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冬冬名下有浙B×××××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