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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9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自国与李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国,李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530号原告:刘自国,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国诉被告李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自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自国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付心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