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执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周飞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周飞鹏,黄小英,周云鹏,周陇生,周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精工广场8幢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312248-0。主要负责人:孙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飞鹏,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黄小英,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周云鹏,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周陇生,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周泉,男,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理人:廖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65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绍兴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周飞鹏、周云鹏、周陇生、周泉[原田世芳(已死亡)所有]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商路梦景园17幢2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705534元[建筑面积为13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04平方米,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详见浙经纬(2017)房司字第5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13日买受人李燕根以1118342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飞鹏、周云鹏、周陇生、周泉[原田世芳(已死亡)所有]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商路梦景园17幢2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3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04平方米,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详见浙经纬(2017)房司字第5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李燕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燕根起转移;二、买受人李燕根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