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子奇、韩喜娥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奇,韩喜娥,韩香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子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丘县,现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文延军,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喜娥,女,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韩香娥,女,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再审申请人张子奇因与被申请人韩喜娥、韩香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子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子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子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姚发敏代理审判员 王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