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163翟桂华与董春花、董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桂华,董春花,董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翟桂华,女,1947年5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董春花,女,1979年4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董春龙,男,1987年12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翟桂华与被执行人董春花、董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董春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翟桂华借款47200元;二、被告董春龙对上述被告董春花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董春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春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董春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桂华与被执行人董春花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春花共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725元(含诉讼费525元)。被执行人董春花于2017年4月17日给付申请人2000元,2017年5月30日起被执行人董春花每月给付申请人2100元,给付22个月,2019年2月给付1625元。执行费被执行人董春花已给付执行费61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2163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