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执4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典典、李梦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典典,李梦婷,李佳欣,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4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杜典典,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李梦婷,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佳欣,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梦婷、李佳欣、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梦婷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羊子街6号401室、南昌县芳华路48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9栋1单元102室房产,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杜典典向本院申请将南昌市西湖区羊子街6号401室房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低价274400元抵偿债务;将南昌县芳华路48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9栋1单元102室房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低价689400元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继续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梦婷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羊子街6号401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李梦婷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芳华路48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9栋1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李梦婷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羊子街6号401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杜典典名下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杜典典起转移;四、将被执行人李梦婷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芳华路489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9栋1单元102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杜典典名下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杜典典起转移;五、申请执行人杜典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