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家全与曹法亭、张广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全,曹法亭,张广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786号原告:陈家全,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法亭,男,1970年1月4日,住东平县。被告:张广菊,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全与被告曹法亭、张广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陈家全负担。审 判 长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井立太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