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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1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富田、陆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田,陆明林,曾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富田,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陆明林,男,壮族,1982年5月5日出生,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六黎村**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曾日娟,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南宁市良庆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刘富田与被执行人曾日娟、陆明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曾日娟、陆明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富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日娟、陆明林所有的银行存款72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思阳代理审判员  骆 健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搜索“”